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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06 10:5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为进一步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全面系统地构建了信用信息修复管理的重要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了信用信息修复的法治基础,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接下来,大家一起学习一下主要内容吧!

        一、什么是信用信息修复?

        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二、什么是失信信息?

        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三、信用修复有哪些方式?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予归集和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有哪些?

        1.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

        3.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不公示。

        五、如何申请信用修复?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信用主体向严重失信信息的认定单位提出申请。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1.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2.提交以下材料:(1)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2)信用承诺书;3.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并最终做出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的决定。

        其他失信信息的修复: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六、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需满足哪些条件?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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